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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1、申请单(见附件1);
  2、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
  3、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除外)或《营业执照》; 
  4、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股份制机构需提供股东大会选定法人代表决议,个人申办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
  5、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
  6、机构章程、业务范围、管理制度;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明、租房需提供租房协议);
  8、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9、由主管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做出的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3)、受理决定(见附件4)和不予受理决定(见附件5)应当即时做出,并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对已决定受理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相关业务处(室)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见附件6),经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行政许可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送交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决定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和《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送交申请人。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见附件9)。
  四、《职业介绍许可证》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有效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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