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2007]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其中由中直驻冀和省直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并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一)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固定电话;
(三)有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四)两名以上持有《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职业介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并认真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一)开办申请。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机关网站、信函、电传、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现场办理等方式公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并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