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渔船船长资格审查。渔船船长资格申报必须先经所在地村社、乡镇审查,未经审查一律不得报考渔船船长职务证书。对因违规造成重大事故的,5年内不得担任船长职务;造成特大事故的,终生取消渔船船长资格。对异地取得船长职务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任职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资格审查和教育培训的具体办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八)严格执行渔船船员准入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员必须先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渔业专业技术合格证或专业训练基础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对异地取得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上岗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对外来劳力实行总量控制。本市国内渔业船舶雇佣市外劳力,每艘渔船不得超过核定船员数的20%,且必须持有渔业专业技术合格证或专业训练基础证书。对本市籍船员配置低于50%的渔船,实行停产整顿,并取消一切优惠补助政策。
三、完善渔船规范,建立合理的监管标准
(十)核定船员和渔具限额。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作业实际,合理确定不同马力、不同作业渔船的渔具装载数量,并核定相应的船员最高限额。具体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统一渔船安全设施配备。为了保障渔船航行作业安全,根据我市捕捞作业实际,拖网、帆张网渔船、主机功率88.2千瓦(120马力)以上拖虾、蟹笼渔船和渔业运输船以及船员数5人以上的其他渔业船舶,安全救生和通讯设备一律按近海航区适航要求强制配备。具体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十二)加强渔船日常性安全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港口、码头、渔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全或不符合有效使用要求、从业船员超员配备、网具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不服从安全管理、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生产、不落实安全值班瞭望制度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原则上各地要突出抓好对所辖大中型(60马力以上)渔船的登船检查,进一步提高登船检查率。具体检查办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市联动实施。乡镇政府要根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渔船的例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促督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渔业执法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