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二十八)各级财政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二十九)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每年苏州市财政安排的市级污染防治基金1亿元,以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的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各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重点项目建设。
(三十一)确保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政府要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十、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三十二)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6年底前,建立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地也要抓紧建立环境应急网络,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三)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底,建成苏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2008年底前,环境监测、监察、固管、核管、信息、宣教达到现代化建设目标要求。各地也要参照以上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三十四)增强环境监管队伍能力。充实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苏州市增设危险废物与辐射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安全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按需增加行政编制和行政管理类事业编制,各地也应按需增配环保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十一五”期间,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把乡镇政府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危险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根据实施《
公务员法》的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