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6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六、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一)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预算。
(二十二)逐步建立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补偿制度。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行政交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的,下游地区应当给予上游地区必要的经济支持。各行政交界断面出境水质优于入境断面的,由上一级政府给予奖励。
七、拓宽环境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
(二十三)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运行。
(二十四)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按照治污投资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八、切实落实环保投资鼓励措施
(二十五)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二十六)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十七)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