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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三)“十一五”期间,依据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全市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控制和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十四)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十五)积极推进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指标的企业,工商、税务部门不予进行年检。

  (十六)落实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责任。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交接责任制,加大对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十一五”期末,全市空气和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河流、湖泊断面(点)达标率达到85%以上,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90以上。

  五、建立健全环境价格调节机制

  (十七)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从2006年起,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2007年起,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八)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定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现有燃煤电厂完成脱硫工程后,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可以参加排污权交易。开展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九)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逐步将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调整到1.3-1.6元/吨。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制定中水循环利用鼓励政策。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医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农药中间体、造纸、电镀、印染、冶金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或产品生产用水超过额定指标的价格,在一般工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提高50%,超额收取的费用纳入污染防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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