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八)加快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建设。各地政府(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
(九)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额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6月底前,完成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限额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底前,全市20%的规模以上企业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深入开展区域、单位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论证。
(十一)加快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十一五”期间,每年创建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2家,省级10家,苏州市级100家。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的环境友好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十二)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新建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复混肥”和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积极支持秸秆汽化、直接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四、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