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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对未批在建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冶金、水泥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的项目,各地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今、明两年,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加大企业技改力度,实行提高性搬迁,并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化工企业集中区,其中苏州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搬迁。对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自本政策措施正式颁发之日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除国家定点企业外)、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淘汰苏州市政府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灶);2010年期末,淘汰控煤区范围内钢铁焦炉生产。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六)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市印染企业要全面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从2007年起,全市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在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地区及水环境功能未达标的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从2007年起,全市机动车逐步实施国家第Ш阶段(欧Ш)尾气排放标准。

  (七)“十一五”期末,调整完善和组织实施苏州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布局的规划,确保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磷脱氮工艺。2006年底前,苏州市区和各地城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编制污水处理脱磷脱氮工艺的改造方案。2007年底前完成项目改造,并在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2007年底前,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产生的污泥必须全部利用或安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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