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府〔2006〕1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功能区域优化
(一)规划各类生态功能区。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在2007年底前,各地应完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划定,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认真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开发和保护各类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定位和要求: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限制开发区域要实行优先保护、限制开发,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区域可承载的特色产业。优化开发区域要根据该区域现有的开发规模、开发强度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确定各地区的管制要求和开发时序。重点开发区域要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产业的集聚和辐射功能。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冶金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苏州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厅批准。
(四)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苏州实际,抓紧调整苏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电镀、印染、冶金、水泥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严格限制饮用水源、太湖和阳澄湖二级保护区内各类工业和非工业项目建设,限制建设生猪和奶牛等养殖场。在招商引资中禁止引进国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项目,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新五小”项目,禁止新建设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产品及原料加工项目,具体名录由苏州市发改委、经贸委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提出,报苏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对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禁止新建有污染的化工、印染、造纸和电镀等项目,其他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全市范围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严格控制新建热电联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