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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2.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淘汰ODS工作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举办淘汰ODS工作培训班,组织对政府执法部门人员的培训。

  3.颁布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和哈龙物质名录及其替代产品名录。

  (二)开展我市涉及CFCs和哈龙产品生产和消费的行业、商业领域的调研,掌握我市CFCs和哈龙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现状

  1.对我市CFCs和哈龙产品生产和销售进行调研,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市场进行调研,掌握重点生产和消费企业情况。

  2.开展我市CFCs和哈龙产品申报工作,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和哈龙产品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不得擅自销售CFCs和哈龙产品。

  (三)加强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控制

  1.加强生产领域中CFCs和哈龙物质的控制

  (1)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的建设项目。

  (2)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列入替代名录中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

  (3)获得国家生产CFCs物质配额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配额要求组织生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监管。

  2.加强销售、消费领域中CFCs和哈龙物质的控制

  自市政府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我市销售、消费领域中CFCs和哈龙物质进行严格控制。

  (1)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我市销售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禁止在我市销售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我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产品名录中的替代产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产品。

  (3)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竣工验收内容。

  (4)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禁止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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