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06〕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市政府于2005年9月16日参加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市”倡议活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并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市”项目合同。根据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CFCs消费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市无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
(二)对目前仍然拥有CFCs生产配额的常熟3F厂执行生产配额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该厂2005~2007年三年内不超配额生产。监督该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CFCs生产线拆除的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拆除CFCs生产线。
(三)建立对仍然使用CFCs的药用气雾剂和维修使用的CFCs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ODS淘汰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淘汰ODS的组织、协调、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信息发布和反馈工作
1.成立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我市加速淘汰ODS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管理和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