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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林局关于绿色生态舟山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生态廊道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一)有关政策处理意见。

  1.廊道建设用地采取租赁的形式,租赁期限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相吻合。土地租赁关系形成后,其性质、权属不变。

  2.租赁及青苗补偿标准。农田租赁费每亩每年不超过5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不超过800元;山体旱地租赁费每亩每年不超过15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不超过300元。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与农户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全部付清。

  3.廊道建设用地租赁范围,原则上以公路部门征用的绿化用地为界向两侧各拓展30米。对因地形地貌限制而无法达到这一标准的可视情作适当调整。对同一地块经廊道建设租赁后余下不足50 平方米的边角土地,原则上一并租赁。各县(区)自行确定的省道、县道实施的生态廊道建设工程,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原则上不得少于10米。

  4.对廊道建设用地租赁范围内原农户种植、经营的经济果木林或苗圃等多年生作物的地块,原则上不考虑租赁,但必须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加以整合,以保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为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今后如遇其它建设需要征用现有租赁土地50米范围内地块的,现租赁的这部分土地一并考虑征用,但租赁费必须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多余部分应予扣除。

  6.廊道建成验收通过后,委托或成立专业管护队进行养护,政府每平方米每年补助资金1.50元,养护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吸纳当地农民,以解决部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二)操作程序。

  为了保证生态廊道工程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应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以工程建设所在的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实行公开招投标,市指挥部将全程参与监督招标和施工监理工作。具体按以下流程操作:

  1.各县(区)上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申报书,报市指挥部立项,由市指挥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2.项目立项后,由市指挥部统一制定规划设计,并根据施工图编制概预算。

  3.由县(区)指导乡镇(街道)完成廊道建设用地的租赁。

  4.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以社区或村级经济合作组织为一个单元,本着便于管理、便于施工的原则划分标段。

  5.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制作标书,发布信息。

  6.进入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

  7.市指挥部统一组织专业绿化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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