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态廊道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一)有关政策处理意见。
1.廊道建设用地采取租赁的形式,租赁期限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相吻合。土地租赁关系形成后,其性质、权属不变。
2.租赁及青苗补偿标准。农田租赁费每亩每年不超过5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不超过800元;山体旱地租赁费每亩每年不超过15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不超过300元。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与农户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全部付清。
3.廊道建设用地租赁范围,原则上以公路部门征用的绿化用地为界向两侧各拓展30米。对因地形地貌限制而无法达到这一标准的可视情作适当调整。对同一地块经廊道建设租赁后余下不足50 平方米的边角土地,原则上一并租赁。各县(区)自行确定的省道、县道实施的生态廊道建设工程,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原则上不得少于10米。
4.对廊道建设用地租赁范围内原农户种植、经营的经济果木林或苗圃等多年生作物的地块,原则上不考虑租赁,但必须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加以整合,以保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为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今后如遇其它建设需要征用现有租赁土地50米范围内地块的,现租赁的这部分土地一并考虑征用,但租赁费必须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多余部分应予扣除。
6.廊道建成验收通过后,委托或成立专业管护队进行养护,政府每平方米每年补助资金1.50元,养护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吸纳当地农民,以解决部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二)操作程序。
为了保证生态廊道工程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应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以工程建设所在的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实行公开招投标,市指挥部将全程参与监督招标和施工监理工作。具体按以下流程操作:
1.各县(区)上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申报书,报市指挥部立项,由市指挥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2.项目立项后,由市指挥部统一制定规划设计,并根据施工图编制概预算。
3.由县(区)指导乡镇(街道)完成廊道建设用地的租赁。
4.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以社区或村级经济合作组织为一个单元,本着便于管理、便于施工的原则划分标段。
5.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制作标书,发布信息。
6.进入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
7.市指挥部统一组织专业绿化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