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按照省政府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督查组对我市的检查意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各地要对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引起高度重视,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加大投入。要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协调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预警、环境执法监督、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形成地方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要围绕省政府《决定》确定的目标,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的主要内容,对各项指标进行认真核算、分解,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
二、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各地要对全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和布置,加强部门联动,按照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全面摸清“土政策”、饮用水源地、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工业企业、200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2005年和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真实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安全工作,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作为当前环保首要工作任务来抓,制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划,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一律限期取缔。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对查实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予以处罚。对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相关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防止挂而不督,督而无果,做到件件有落实。
三、依法查处领导批示和来信来访重点环境污染问题
各地要将近年来关于环境污染问题的领导批示件、部门的督办件和群众的信访件进行逐一梳理排查,问题要逐一解决,查处情况要逐一回复。要分析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趋势、辖区内环境污染问题的共性和个性,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十个“一律”:一是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二是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不得投产;三是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污染严重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关停;四是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地方,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五是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地方,一律停止审批工业用地;六是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一律限期取缔;七是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行为,一律予以纠正;八是对“宁静日”、“零收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保护政策一律废止;九是对县、市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的情况,经查实后,一律全额追收并上缴市财政;十是对存在环境污染和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向金融机构通报情况,提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