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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五)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86号令)的要求,根据法定程序,围绕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动态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公开时间应当与内容性质相一致,相对稳定或经常性的行政权力,应当长期公开,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随时获取;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当随时公开,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获取。同时,建立行政权力行使动态公开运行制度,使每一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都能动态公开。

  (六)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要积极学习和借鉴科学管理的有关做法,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PDCA”管理模式。每年要根据前一阶段权力公开运行的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权力公开运行的任务标准,做到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量化的尽量量化;要根据修订的目标任务和标准,明确工作措施、工作程序和各岗位的职责及责任;要对照修订的目标标准,提出相对应的评估指标,并对实施情况加强考核评估;要针对权力公开运行检查评估的情况,认真排查薄弱环节,明确改进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要通过每年的持续改进,推动整项工作不断上新水平。

  四、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具体步骤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分二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清理审核

  1.组织开展调研,起草下发全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11月)。

  2.召开全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动员大会(11月)。

  3.召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11月)。

  4.召开开展全市业务培训会议(12月)。

  5.各单位组建机构、明确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

  6.各单位清理行政权力、编制行政职权目录、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12月-2007年1月)。

  7.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法制、保密、编制等部门对职权目录、涉密不宜公开行政权力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进行审定(2007年1月-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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