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范围:全市各级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详见附件1)。
(四)职责分工:市及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总体协调本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各级政务公开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详见附件2)。
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是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作负总责。
三、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主要内容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必须围绕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重点环节,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清理审核行政职权。清理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所行使的专门职权,也包括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主体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
1.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救济(含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权力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
2.行政事业性收费权;
3.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重大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决策;
4.财物处置权:包括物资采购、财物支配等;
5.其他实施的行政权力。
各单位清理工作必须经过“三个步骤”:
1.清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按照法定授权依据确定的职责及本单位“三定”方案,由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从上而下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对照工作人员实际职责自下而上进行比较。
2.初审。初步清理结果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职能科室把关,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市、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清理确认的情况,经领导班子审定后,应以正式文件向本级政务公开办申报,其中市、县级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在申报前,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政策和法律予以审查并提出意见。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本级清理确认的情况要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