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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6〕1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现就全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推进和谐苏州建设的现实需要;是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有力保障;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举措。

  二、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基本原则: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分级负责原则,市、市(县)、区、各部门在实施行政权力公开工作中,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级抓一级;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保障各行政权力监督主体发挥作用。

  (二)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制作程序规范、执行有序、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经过努力,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成为全市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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