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大企业(集团)加速折旧。对大企业(集团)为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正常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折旧。
六、加快培育大企业(集团)自主创新能力。大企业(集团)均应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研发力度,开展各种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大企业(集团)形成核心竞争力。大企业(集团)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产学研创新项目等,优先享受市政府苏府〔2006〕74号自主创新配套政策。
七、鼓励大企业(集团)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大企业(集团)应当带头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资源节约型企业,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要大力开展ISO9000和ISO14000等各项标准化认证工作。年耗能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要通过节能改造、优化工艺等措施,使节能率每年达到5%以上。凡开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采取节能环保技术措施的大企业(集团)优先列为试点,享受省、市政府有关节能环保的各项扶持政策(具体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6〕38号、苏经贸环资〔2006〕362号),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经贸委《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企字〔2005〕26号)等)。
八、鼓励大企业(集团)根据本企业的发展需要,通过主业兼并重组等形式,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并购重组,实现自身或其控股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通过收购、买壳等手段,实现间接上市,壮大企业规模,提升综合实力。大企业(集团)要运用好现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资源,有条件的大企业(集团)要积极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企业债券项目。比照品牌带动战略的有关政策,对大企业兼并、收购、控股本市范围内其它企业,减免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市及各市、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行政规费;兼并、收购、控股苏州市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苏州总部纳税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对列入市“大企业(集团)”名录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企业,被确认为拟上市企业的,按照市政府批转《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苏府〔2006〕45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