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运城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市内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市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运城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每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