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市营以上企事业及中央、省驻运各单位:
《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运城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城市人民政府设立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