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省和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区)要把总量控制任务落实到排污单位,严格执行。在总结“九五”、“十五”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经验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方法,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强化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实现计划目标。
六、我市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纳入生态市建设和重点污染源整治年度目标任务。从2006年起,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和市发改委将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
“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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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 2005年排放量 │ 2010年控制值 │2010年比2005年削减│
│ │ │ │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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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市 │ 10236 │ 8690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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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 │ 2697 │ 2290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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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海区 │ 2632 │ 2234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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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区 │ 2701 │ 2293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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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岱山县 │ 1651 │ 1402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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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泗县 │ 555 │ 471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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