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舟政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舟山,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突破。
二○○七年四月九日
“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省和我市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计划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具体是: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1.02万吨减少到0.8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97万吨减少到2.53万吨。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原则是:根据各县(区)2005年排放基数,同比例进行分解(见附表), 市本级工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范围包括临城街道、定海城区五个街道和舟山经济开发区三个区块内所有企业及分布在定海、普陀境内的市属企业;市本级生活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范围包括临城街道、定海城区五个街道和普陀城区三个街道生活污染源,定海、普陀区生活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范围分别包括定海十个乡镇、普陀十一个乡镇生活污染源。各县(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市属电厂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由市统一组织实施减排计划。
四、“十一五”期间,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加强和强化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加快和强化现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同时,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严格监督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扩、改建项目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电力、化工、造纸、印染和水产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耗减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