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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在职职工。

  事业编制职工: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通过竞聘(具体办法由区人事部门制定)由区环卫主管部门录用,在区环卫所从事管理工作;对2004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属于事业编制的在职职工,改革后继续参与环卫作业的,按照苏发〔2004〕18号文件规定,原事业性质的工资进档案,实行岗位工资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30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事业编制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岗位工资和内部退养的事业编制职工,今后正常退休时原事业单位待遇不变。参与作业的事业编制职工,由各区负责管理,因地制宜,组织从事有偿服务收费和指定保洁工作。事业编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按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执行,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与作业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作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对其改革前本单位的工龄按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数标准补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三项社会保险费。

  在职职工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精简下放人员和遗属。

  仍由区环卫所负责管理,有关费用标准与发放渠道不变。

  (二)资产处置。

  各区财政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区属环卫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全面登记管理。区环卫国有资产统一委托区环卫所集中管理。如作业公司需使用国有设备或办公场所,一律与区环卫所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支付租金。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改革领导小组指导下,市改革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政公用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保局、信访局等部门和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政府组成城区环卫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区环卫改革方案会办初审。各区政府根据本《意见》制定的环卫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二)做好环卫职工进社保的衔接工作。

  各区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保局负责环卫职工进社保的相关测算工作;市劳动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市政公用局负责做好环卫职工进社保的相关衔接和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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