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作业市场在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下,逐步实现对社会开放,形成适度竞争机制。现有清洁服务公司与区环卫所分离后,各区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若干多元化的作业公司。作业公司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通过竞标获得正常的环卫业务。
(二)全面实行标准化定额管理和合同招标制。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区环卫作业定额标准并建立考评体系。区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定额标准组织招投标。区环卫所负责与作业公司签订作业合同,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监管。
(三)全部职工统一纳入市区社保体系。
环卫职工进社保,将减轻环卫运行负担,理顺各方面关系,从根本上变“养人”为“养事”,促进形成灵活高效的环卫运行新机制。区属环卫作业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使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已退休人员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退休金;在职事业编制职工按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职企业编制职工和临时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对临时工改革前的本单位工龄按一定额度补缴部分社会保险费。考虑到环卫在职职工进社保后个人支出增加的因素,市、区财政要通过提高环卫经费补偿标准的办法,保障改善他们的总体待遇。
(四)整合环卫经费渠道,加大公共投入。
各区根据环卫实际作业量和定额标准,结合有偿服务收入能力和招投标实际金额,重新核定所需补贴经费的额度。对垃圾处理费、特种垃圾代运费、企事业单位垃圾代运费等加强征管,扩大收入来源。市相关部门要尽快整合和完善现有环卫收费体系,合理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环卫支出项目与标准要公开、公正、公平,既体现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又强化节约成本的理念,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城市化发展和现代化管理的实际需要,按城区环卫逐年递增的作业量和不断提高的作业标准,同比增加环卫经费预算,切实担负起政府购买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的职责。
三、有关处置政策
(一)职工安置。
1.退休人员。
自2007年6月1日起,退休人员退休金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事业编制退休人员其他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区按照现行政策沟通协调、兼顾平衡,并结合实际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