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金湾水库规划建设控制范围的补充通告
(舟政发[2007]25号)
黄金湾水库是舟山大陆引水二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黄金湾水库有利于加快推进大陆引水二期工程建设进程,有效保障全社会用水,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大陆引水二期工程黄金湾水库项目规划建设控制范围通告的复函》(浙政办函〔2007〕5号),市政府决定实施黄金湾水库规划建设前期工程。为确保前期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将黄金湾水库规划建设控制范围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黄金湾水库的主副坝占地和管理范围,库区11m高程以下(85黄海基准高程,下同)以及马目社区11m高程以上的黄金湾、长坑和韭菜塘自然村全部范围的库区居住地进行前期调查。
二、库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协商征地。已协商未经批准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
三、本通告公布后,库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包括室内装修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本通告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挖塘养殖、挖土、取沙取石等经营活动;不得出租、转让、发包土地、鱼塘、山林。本通告发布前出租、转让、发包的土地、鱼塘、山林,不得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得养殖多年生水产物种,凡本通告公布后种养的,征用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按规定办理涉及库区各村的分户、迁入等户口手续。
六、库区及上游严禁乱砍滥伐,严格保护水库源头生态环境。
七、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黄金湾水库规划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库区各村及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工程规划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