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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受理并为纳税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更正后重新报送。

  第九条 纳税人生产的子午线轮胎规格型号发生变化需要实地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税务人员(两名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工作底稿。核查内容包括: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资料与实际产品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等。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子午线轮胎生产销售情况明细表》(附件二)。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子午线轮胎消费税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备案产品的备案时间、项目、销售收入、产量、销量、免税额等,全面掌握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对发现的疑点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人(两名以上)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备案资料与实际不符,应税产品按免税产品核算等问题。核查工作实行底稿制。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消费税征免税款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管理手段,强化对汽车轮胎消费税的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或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免税相关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资格、混淆征税与免税范围,造成不缴或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局应向省局上报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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