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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7]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不断提高汽车轮胎消费税征管水平,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不断提高汽车轮胎消费税征管水平,进一步落实总局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子午线轮胎生产、委托加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资料包括:

  一、《子午线轮胎产品备案表》(附件一)。

  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时间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一、新成立纳税人、子午线轮胎规格型号增加或变更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正式投产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停产的纳税人,应于停产后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停产的产品规格型号及相关文件证明。

  三、已成立的纳税人,应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认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纳税人应报送新的有效《认证书》。

  第七条 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复印件应注明“所报材料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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