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类体育场馆的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
7.福利院、敬老院等场所的安全监管由民政部门负责。
(七)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交通、规划、国土、市政、房管、农林、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1.民宅及私人小型建筑施工的日常安全监管由当地政府负责,各级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规范和指导。
2.房屋使用的安全监管由房管部门负责。
3.道路桥梁、市政设施、农林水利、电力设施等施工的安全监管分别由交通、市政、农林、电力等部门负责。
4.城镇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管分别由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公安及产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
5.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由城管部门负责。
(八)城市燃气、天然气的安全监管由市政公用、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转让、使用各类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整治使用“土锅炉”等违法行为,会同各级环保、工商、公安、贸易、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规范安全使用各类小型锅炉。
(十)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公安、港口、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十一)电网的安全监管由电力部门负责,供电(汽)企业的安全监管由经贸部门负责。
(十二)江河、湖泊、防洪堤、水源地的安全监管由农林、水务部门负责。
(十三)拖拉机及农用设备的安全监管由农林部门负责。
(十四)防雷安全监管由气象部门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和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十五)各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下属单位及本行业各有关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检查指导,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据《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协调指挥机构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