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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7]6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部(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监控问题

  2006年底,全省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级以上税务机关已严格按照规定,在农业银行开立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正积极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开通业务,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账户的查询、监控、检查等工作。

  各开户税务机关应将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网点名称、账户名称、账号、上级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等情况,及时上报至省局计划统计处(或核对已整理的开立情况表),请各地按照统一表式上报,具体表式、下载和上报地址详见附件2。

  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票证管理问题

  (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全省国税系统自2006年12月份起正式启用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地税系统也将于2007年5月份起正式启用,对于启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后,停止使用并统一上缴到市局集中保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请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程序,履行手续,集中做好销毁工作。

  (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并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刻制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并将专用章底样(印模)逐级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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