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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主管税务机关要多方收集可比价格,包括利用已掌握的出口退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送单数据分析、评估纳税人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

  4.假设条件。分析、评估纳税人提出的所有能够支持或证明预约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信息资料及其说明,要从宏观或微观(如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分析其对行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分析其对纳税人的经营战略、生产规模和生命周期的假设等方面的具体影响程度,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5.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运用于以前、当前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值域。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加成比率、可比企业的交易等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运用建议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测算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可接受的价格或利润值域,为最终确定预约定价安排建立基础。

第五章 磋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纳税人就职能、风险、可比价格信息,假设条件、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公平交易值域等主要问题进一步磋商,相互沟通、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第十四条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相关的关联企业(安排包含的所有企业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涉及的关联交易及期间;

  3.条款设置与有效日期;

  4.转让定价方法(包括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范围等);

  5.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如销售额、销售费用、毛利、净利等);

  6.假设条件;

  7.纳税人义务,包括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

  8.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9.相互责任条款;

  10.安排的修订;

  11.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12.消除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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