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7]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全面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管理,提高全省预约定价工作质量,省局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至
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