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办理林业违法案件;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保护森林资源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移植大树;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地堰、建坟、烧香、烧纸、野炊;
  (三)移动或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
  (四)擅自从事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政执法人员、护林员等,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封山育林区的正常封育秩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移动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较轻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