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耿文清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荒山绿化,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区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地以及荒滩地等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也可采取封山育林方式进行封育。
第三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管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封山育林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主要用于封山育林规划、设计、监测和管理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宜林地或林地的封山育林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全市适宜封山育林的区域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林业总体规划等,编制全市封山育林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封山育林区设计文件,明确造林地类、技术、方式、封育类型等,指导封山育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