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查处案件,严惩腐败行为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的必要手段。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加强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职责。一是拓宽案源渠道。要注重从行业自查、专项检查和平时办案过程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开通网上举报电子信箱、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措施,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事业单位举报投诉。二是严肃查处案件。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从严惩处;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等行为,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依法严惩不怠,绝不姑息。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教育、威慑和警示作用。三是加强办案协作。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和责任,形成办案合力,防止出现各自为战的现象,杜绝以罚代纪、代刑,以纪代罚、代刑和以刑代罚、代纪的问题。四是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讲求策略,宽严相济,实现查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或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抓好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任务艰巨、情况复杂,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坚持治理商业贿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一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和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加强财会金融监管。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帐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防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三是建立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制定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责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督促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牢固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严格依法经营,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特别是要督导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深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深化财政税收及金融、投资等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电信、电力等行业改革,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五是推进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对企业等会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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