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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二十七)引导支持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鼓励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和“走出去”战略,提高苏州文化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工业园区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苏绣文化产业群(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胥口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十八)对经营者、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可实行年薪制和试行期权等激励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对市级党委机关报,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各市、区及各市、区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十)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三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四)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十五)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七、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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