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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二十)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上市。

  (二十一)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二)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二十三)扶持发展动漫产业。建立优秀原创动漫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鼓励动漫出版和播映机构增加国产动漫产品的出版、刊载和播出比例,增加对出版、刊载、播出和演出国产动漫产品的成本补偿。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工业园区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要优先和软件园区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政策、技术、服务、场所等条件,切实加快建设步伐,不断壮大基地规模。

  (二十四)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广电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二十五)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按《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执行。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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