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设立市新农村文化建设奖励引导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市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专项,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农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程和有线广播全覆盖工程,健全、完善农村文化市场体系,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各市、区财政也要作出相应安排,加快建设市(区)、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全面实现“县有二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的目标。
(十四)继续加大对农村广播电视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市、区政府要保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的日常经费。市和县级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及运行维护经费。
(十五)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五、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六)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根据项目情况,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左右专项,采取贷款贴息为主,并辅以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方式,重点支持影视制作业、出版业、发行业、印刷复制业、数字内容及动漫产业、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广告会展业、文艺演出业、娱乐休闲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十七)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十八)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十九)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凡列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范围的各类文化企业,按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5〕1号)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项目的,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