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300万元,继续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对列入国家、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重点剧目,市财政根据有关要求安排资金给予配套资助;继续实行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市财政据实列支,对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维修给予贷款贴息和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市财政对古村落保护给予扶持,各有关市、区财政都要作出相应安排,确保古村落保护的资金需求。
(七)继续加快广播电视建设。全面推进市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对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扶持。
三、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八)“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分期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建设苏州美术馆新馆、苏州文化馆新馆、中国昆曲博物馆二期工程等重点文化设施;其他新增市级重点文化建设项目,按规定立项报批后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十一)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十二)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用于镇和村的比例。各市、区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