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甬政发 [2006]106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构筑沿海、平原地区的自然灾害防御体系和生态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沿海基干林带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路网河道绿化、村庄绿化等。
三、考核程序
年初各县(市)、区要按照市下达的各项建设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年终各地按年初计划目标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2月1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林业局。在各地年终自查的基础上,市林业局组织检查考核组,采取测评、抽查、综合评分等形式对各地进行考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评分办法
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计分。考核内容指标可量化的,按照完成情况计分;无法量化的按照综合评议情况计分。
(一)领导重视、资金保障及管理规范(15分)
1.领导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抓好任务分解落实工作,得3分。
2.资金保障:创新机制体制,多方筹集资金,切实加大投入,并且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得6分。
3.管理规范:营造沿海防护林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由具有相应技术、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实施,得6分。
(二)科学规划及科技支撑(7分)
1.科学规划:按时完成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要求通过评审,得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