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按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农业部门。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各项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质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商贸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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