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二次加压供水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7]35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广大市民的利益,我市于去年十月将二次加压供水由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改为按用水户水表计量收费,同时,降低了收费标准。但是,经过半年多的实际运行,发现存在泵水和收费单位相脱节,收费及返款不到位;收费标准过低,泵水单位收不抵支等问题,从而导致间歇供水、停水等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鉴于上述情况,市政府决定对二次加压供水进行全面整合改造,协调各方关系,同时,对泵水企业运行成本进行科学论证,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精神,现将理顺二次加压供水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次加压供水仍按用水户水表计量收费,其标准由原每立方米水0.80元调整到1.20元;对低保户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每立方米仍为0.50元。
二、该收费标准自5月1日起开始施行。待二次加压供水全面整合改造完成后,再对其成本重新进行测算,确定新的收费标准,统一并入水价。
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要在接管前,将从2006年10月15日起为泵水单位代收的二次加压泵水费所欠部分结清,全部返还给泵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