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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第十五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制度。年审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年审时收费单位应当填写收费审验报告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上一年度所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

  (三)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准购证或者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

  需要相关资料证实具体收费数额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实资料。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收费票据数量大的,经收费单位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到收费单位年审。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年审时应当审验下列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中所填列的收费单位、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以及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二)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者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三)有无价格违法记录。

  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审验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者补办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九条 收费许可证的年审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逾期未接受年审的,收费许可证自行失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并对未审年度进行审验。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年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收费单位下达审验意见。审验合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加盖年审章后将收费许可证返还给收费单位;审验不合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年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补办、注销、年审程序,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填写收费许可证,并建立收费许可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程序和所需的基本资料,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收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当场告知收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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