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齐政残工委[2007]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9]2号令)和《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2006]5号令)的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200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自200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同时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地址:建华区中华路299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站。
三、计算标准: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13,790元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2006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13,790元。
四、年审资料:
1、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行、银行账号,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单位公章、法人名章。
2、本单位2006年度报统计局的劳动情况年报表。
3、《单位残疾职工情况手册》和《单位残疾职工情况年报表》。
4、本单位上年度(2006年度)10月-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表原件、复印件;临时工6-12月份工资表及用工合同。
5、在职残疾人职工《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视为无残疾职工,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