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构建农村信用联络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精神,既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需求,又能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代办站违规经营带来的案件频发问题,确保全市农村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稳健发展,经深入调查研究并在总结临猗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运城市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构建农村信用联络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清构”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一号文件”为指导,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审慎有序”的原则,以有利于兴市富民、有利于防化风险、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边清理代办站、边构建联络站,进一步加强金融与三农之间的联系,增强信用社的支农力度和服务效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持续快速稳健和谐发展。
二、方法步骤
第一步(2006年7月11日- 7月15日):要一律停止信用代办站代办存贷款业务,依法解除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的协议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步(2006年7月16日-7月25日):进行分类清理。
一是对业务经营存在问题的、金融需求不大的代办站予以撤销,清退代办员,业务并入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经营存在问题”即假(冒)名贷款、侵占挪用客户资金、收储收贷收息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用假凭证或假印章诈骗客户等,要认真核实,查清情况并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案件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和移送案件,全力保全资产,减少资金损失;“金融需求不大”即存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下且年增长额在5万元以下的,被清退的代办员可按存款余额领取一次性劳务补偿金(标准按10万元以下的1千元、10万元以上的1%计发)。
二是对业务量大,代理较为规范,能够达到营业机构准入标准的信用代办站,实施先清理后规范。对经核查,经营合规且存款业务在500万元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学历在大专以上、身体健康、热爱信用合作事业的代办员,在充分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考试考核,合格的可转为合同制职工,同时按照准入条件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组建营业机构。
三是在信用代办站撤消后,对村民需求迫切、村委会积极性高涨,有符合条件要求的合适人选以及较为健全的内控及管理制度的行政村,可以按有关程序要求申请建立信用联络站。每个行政村只设一个联络站,每站聘用一名联络员,规模大的村也可增聘1-2名联络员,形成新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体系(信用社所在地原则上不再设联络站),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推荐、信用社予以审核等程序进行。群众信任度高、业务发展快、经营管理好、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年富力强的原信用站干要优先考虑。经考试考核、审查,合格者与村委会、信用社共同签订协议书,确认为信用联络站联络员,属村委会领导和管理、对全体村民负责,并接受信用社的业务指导,不再直接办理具体业务,只负责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信息。信用社根据信息量及贡献大小合理计付报酬。为确保清理工作平稳运行,做到既充分考虑信用代办站在过去为信用社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又能符合国家银监会“对清理农村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有关精神,对信用代办站改建为信息联络站的,每月暂按原存款余额(截止2006年6月底)万分之三以内、新增部分万分之八以内的标准支付信息联络费。联络员从其收入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定期自觉向村委会上缴管理费,以体现村委会对联络员的领导和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