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改善环境质量的认识,切实组织落实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对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严肃查处;对未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项目和单位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
二、加快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步伐。
对没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老化、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限量生产;对限期治理的单位,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下达停产治理决定;对管理不到位和擅自停用环保设施、有意偷排并造成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强化现场管理,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屡查屡犯的企业和设施,要在依法下达停产决定的同时,坚决实施“末位淘汰”。
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批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企业及设施名单的通知》(晋政函〔2006〕116号)要求,对列入全省2006年第一批环境污染末位淘汰的12家企业及设施及时下达关闭决定,按时完成对辖区内末位淘汰企业的关闭淘汰任务。
三、深入开展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焦化项目分类处置限期关闭小机焦的通知》(并政发〔2005〕32号)要求,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辖区内焦化项目的关停取缔和治理改造任务。同时,要加强对已依法关停和自然停产焦化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死灰复燃。对擅自恢复生产的项目和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