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建管委《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管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巩固和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我市城区出租汽车管理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规范,已走上健康发展轨道。但有的县(市)出租车还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存在不稳定因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理顺体制、强化管理、完善制度,搞好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未成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要尽快成立,暂时不能成立的,要明确职责,配备专人负责。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对照检查,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二)严格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坚决取消,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任何部门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向出租汽车经营者乱摊派。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要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建设部、
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建设、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坚决打击非法转让和炒卖炒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为。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一律不得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已经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区出租汽车,财政、建设部门要对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规范,对剩余经营权期限内的营运收入情况进行科学监测和调查,抑制转让价格无序增长,杜绝部分经营者的风险转移行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禁止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不满一年再次转让。对非法转让、炒买炒卖、哄抬经营权价格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