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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政办发〔200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有关通知精神,理顺公安、农机部门管理职能,规范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有效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于10月11日至11月11日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检查。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田维春(市政府办公厅助理调研员)
  常务副组长:胡越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恩科(市农机局副局长)
  尹喜平(市公安交警支队政委)
  副组长:侯爱明(市公安交警支队副队长)
  郭玉梅(市农机局监理处副处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侯爱明(兼)。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做好移交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拟定小店区为移交试点。农机监理部门将已注册登记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及驾驶人档案一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将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档案移交农机监理部门。
  (二)公安交警和农机监理部门在档案移交工作中,要在档案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及其驾驶人、拖拉机档案清理登记表与档案逐一进行核对。
  对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准驾车型G驾驶人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农机监理部门留存原件,公安交警部门接收复印件。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三轮车及其驾驶人档案、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原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原件,移交农机监理部门进行管理。
  (三)公安交警、农机监理部门在移交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档案的同时,要认真总结试点移交经验,确定三轮车及其驾驶人档案移交时间。
  (四)对档案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按职责妥善处理,移交时档案资料不全的也要全部交接(盗抢车除外)并填制移交接收表,双方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按照《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规定,三轮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使用年限为6年,低速载货汽车(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使用年限为9年。移交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报废车辆,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另册分类,并按要求登记,为下步办理报废手续作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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