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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是继续打好“三大战役”,配合市煤炭部门完成吊证关闭和压缩整合督查组有关工作。
  2、对违法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对依法应当取缔和关闭的非法非煤矿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责令停止开采,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要拆除生产、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炸毁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国土、安监、工商部门要分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实施关闭。同时收缴和处理地质资料、生产建设技术资料和火工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关闭矿山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整改方案,报当地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从火工品供应、电力供应、作业人数等方面强化监管,严防企业以整改名义组织生产。整改工作完成后,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应依法组织关闭。
  3、对辖区内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取缔,按标准彻底关闭;
  因非法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县乡负责人责任。对已领证的合法生产企业,要实施分类监管。要
  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对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实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打
  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行为,做好罚没易燃易爆品药料、成品和半成品处置销毁工作。
  4、建筑行业专项整治要针对城中村改造、建设工地手续不全、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安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人员。
  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因监管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5、道路交通专项整治要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加强对客运车辆、出租车辆、农用车和个体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继续深入开展治超工作,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超速、超载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继续抓好危险路段整治、国省干线和重要旅游公路安全设施改造等工作。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区域的监督监控,完善交通设施,增加警力,促进全市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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