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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运城市下一步治超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国家九部委《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进行处罚,同时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运输车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各县(市、区)流动稽查队和各个治超站点要严格依照“检测认定、卸货到位、按章处罚”的原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整治和查处。5个固定检测点和7个临时卸载点所使用的地磅必须经市质检局检验认定;流动稽查队上路稽查时,要就近利用经市质检局检验合格的地磅对车辆进行检测。不经检测,不准认定车辆超限超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治超之名收取过磅费。在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要严格走一般程序,并一次卸货、处罚到位。有治超站点的县(市、区),对所卸货物要按照运治超字[2005]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路面治超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理;没有治超站点的县,所卸货物由属地县政府予以处理。
  要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自觉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廉洁执法。对当“车托”、收黑钱的人和事,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坚决予以开除。
  四、强化源头监管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对货主和站场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的,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安监部门要重点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的源头装载治理工作。对位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的货物分装场,也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对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货源的,要予以整顿或者关闭。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目前仍然“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GB1589-2004的车辆,不得准许其进入运输市场。
  五、搞好“大吨小标”车辆整治和牌证管理工作
  交警车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发改委2005年底前公布的车型,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的收尾工作,2006年底全市所有的“大吨小标”车辆全部恢复更正到位,“大吨小标”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严格把关,对与《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85-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要求的车型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并将违法生产企业及车辆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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