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办税公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公开时间、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档案建立和保管、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办税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和当前总局、省局对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建立或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项目和标准,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十三条 办税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实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办税公开考核办法的要求,采取督导检查、深入纳税人抽查等有效形式,对各部门推行办税公开日常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考核,并将日常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

  第四十四条 在办税公开考核中,注重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与做法,查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成因,重点关注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建立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办税公开内外监督机制。县级国税机关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建立起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国税部门办税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搞形式主义的,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办税公开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