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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通过宣传、辅导和受理咨询等形式公开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只涉及个别群体或个人的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台等形式公开;应当下达税收法律文书的,通过下达税收法律文书直接向当事人公开。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办税公开是国税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项工作应在国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能和权限,分级负责公开本级机关履行职责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

  在公开本级机关事项时,对与该事项相关联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有关公开事项,也应负责一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机关、该部门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按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办税公开职责。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职能,担负相应的办税公开责任。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

  (二)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监督工作。包括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系统不依法履行办税公开义务机关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分口负责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五)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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